安全生产服务指南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乙种)审批说明

审批事项名称: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类 别 :承诺件

设 定 依 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四条。

申 报 材 料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一份;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5.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审 批 程 序 :

1. 申请。经营单位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 受理。市安监局做出不受理或告知补正申请材料或受理的决定;

3. 审查。市安监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 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

4. 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收 费 标 准 :不收费

非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说明

审批事项名称:非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

类 别 :承诺件

设 定 依 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十二条。

申 报 材 料 :

1、单位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生产原料、 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4、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安全评价报告;

6、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审 批 程 序 :

1.申请。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市安监局做出不受理或告知补正申请材料或受理的决定;

3.审查。市安监局在15个工作日内指派有关人员或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并向市安监局提出审查意见;

4.审批决定。市安监局对提出的审查意见讨论,在审查结束后,向申请人出具结论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

收 费 标 准 :不收费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可程序说明


审批事项名称: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可

类 别 :承诺件

设 定 依 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八十二条;《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四十一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申 报 材 料 :

1、滨州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

2、提供年龄满18周岁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县(区)医院以上出具的身体体检合格证明;

4、提供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毕业证书复印件;

5、培训机构出具的成绩单;

审 批 程 序 :

1. 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市安监局做出不受理或告知补正申请材料或受理的决定;

3. 审查、发证。经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退回材料。

收 费 标 准 :100元/人 (依据:鲁价费发[2005]13号)

复审费:30元/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说明


审批事项名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

类 别 :承诺件

设 定 依 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审查验收工作程序>的通知》(鲁安监发[2002]46号)。

申 报 材 料 :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

3、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4、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审 批 程 序 及 申 报 材 料:

一、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程序

1. 申请单位应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前15日报市安监局窗口;

2. 受理。市安监局做出不受理或告知补正申请材料或受理的决定;

3. 审查。市安监局在15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4. 审查决定。市安监局窗口出具审查意见;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的建设项目,安监局将提出建议终止该项目的可行性意见、并及时将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 预评价审查批复程序

1.申请单位将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书报市安监局窗口;

2. 受理。市安监局窗口做出不受理或告知补正申请材料或受理的决定;

3. 审查。市安监局组织专家对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4. 修改。预评价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安监局复审;

5.核实、批复。安监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修改情况,对达到审查意见要求的预评价报告进行批复。

三、 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的审查批复程序

1.申请单位在初步设计提交审查前15日,将初步设计文件、有关图纸资料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报市安监局窗口;

2.受理。市安监局窗口做出不受理或告知补正申请材料或受理的决定;

3.审查。市安监局对《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4.修改。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进行修改后,递交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报安监局审批;

5.核实、批复。安监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修改情况,对达到审查意见要求的《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进行批复。

四、 竣工验收程序

1.申请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劳动安全卫生验收申请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填报《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一式三份)交市安监局窗口;

2.受理。市安监局窗口做出不受理或告知补正申请材料或受理的决定;

3.验收。市安监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4.整改。申请单位依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市安监局。

5.出具意见。安监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整改情况,对达到劳动安全卫生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出具验收意见。

收 费 标 准 :不收费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说明

审批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类 别 :上报件

设 定 依 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申 报 材 料 :

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文档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正本用A3纸复印);

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文档1份;

4.每天24小时专人值班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委托书;

5.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

登记注册程序 :

1.申请。经营单位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市安监局做出不受理或告知补正申请材料或受理的决定;

3.审查。市安监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材料初审意见》;

4.上报。市安监局把初审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上报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

收 费 标 准 :不收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审批说明


审批事项名称: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类 别 :上报件

设 定 依 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四条。

申 报 材 料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一份;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5.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经营成品油须提供省经贸委颁发的经营批准证书;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元素品和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分别提供省禁化武办和省化工办同意经营的批准文件。

审 批 程 序 :

1. 申请。经营单位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 受理。市安监局做出不受理或告知补正申请材料或受理的决定;

3. 初步审查。市安监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现场核查;

4. 上报。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安监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 复审、发证。省安监局进行复审,并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收 费 标 准 :不收费



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程序说明


审批事项名称: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

类 别 :上报件

设 定 依 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十二条。

申 报 材 料 :

1、单位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生产原料、 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4、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安全评价报告;

6、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审 批 程 序 :

1. 申请。经营单位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 受理。市安监局做出不受理或告知补正申请材料或受理的决定;

3. 初步审查。市安监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现场核查;

4. 上报。初步审查后,同意上报的,市安监局将审查意见书、有关申报材料上报省局;不同意上报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报材料。

5. 复审、批准。省安监局进行复审,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

收 费 标 准 :不收费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设立批准说明


审批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设立批准

类 别 :上报件

设 定 依 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第四条、十六条。

申 报 材 料 :

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

4.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

5.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6.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7.有关特种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提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审 批 程 序 :

1. 申请。经营单位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 受理。市安监局做出不受理或告知补正申请材料或受理的决定;

3. 初步审查。市安监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 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现场核查;

4. 上报。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安监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 复审、发证。省安监局进行复审,并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设立批准书。

收 费 标 准 :不收费


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可说明


审批事项名称:企业负责人安全资格认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可

类 别 :上报件

设 定 依 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申 报 材 料 :

1、身份证、学历证明、职教证明、单位任职证明;

2、培训机构出具的成绩单;

3、个人工作简历。

审 批 程 序 :

1. 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市安监局做出不受理或告知补正申请材料或受理的决定;

3. 审查、上报。经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退回材料。

收 费 标 准 :不收费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说明


审批事项名称: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认定

类 别 :上报件

设 定 依 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申 报 材 料 :

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申请书》一式三份;

2、申请机构综合情况报告;

3、申请机构工作场地证明;

4、机构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职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及工作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申请机构聘用人员及聘用人员相关材料

审 批 程 序 :

1. 申请。经营单位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 受理。市安监局做出不受理或告知补正申请材料或受理的决定;

3. 初步审查。市安监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现场核查;

4. 上报。初步审查后,同意上报的,市安监局将初步审查书面意见、有关申报材料上报省局;不同意上报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报材料。

5. 复审、批准。省安监局进行复审,并做出认可或不认可的结论。
收 费 标 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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